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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读懂新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


近期网上对疫苗事件的议论很火热,毕竟关乎国民健康安全问题,据相关新闻报道,相关部门按照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疫苗案件作出的重要指示:一查到底,严肃问责,坚守安全底线启动了相关问责机制。下面我们来聊聊最新版的《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

2017年1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比起2006年发布的初版,新版《规范》对以下4个方面做出了修订:

1、对疫苗从业人员的要求更加严格  

疾控和接种单位应当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2、
对温度监测要求更加细化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配送和仓储企业都应当装备保障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冷链设施,其中,《规范》对于温度状况的要求更加详细:自动温度监测设备的测量精度要在±0.5℃范围内;冰箱监测用温度计的测量精度要在±1℃范围内。     

此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还应当定期评估辖区内冷链设施的装备和运行状况,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冷链设施补充和更新的需求计划,及时补充、更新冷链设施。     

同时,《规范》对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监测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要求疫苗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对疫苗运输过程进行温度监测,并填写“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温度记录要求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以备查看;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到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加贴温度控制标签。     


《规范》还强调,有条件的地区或者单位应当建立自动温度监测系统。自动温度监测系统的测量范围、精度、误差等技术参数能够满足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需要,具有不间断监测、连续记录、数据存储、显示及报警功能。



3、
对疫苗储存和运输的管理指导更加具体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疫苗安全,《规范》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或配送企业提供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如果是进口疫苗,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对于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或者不符合储存温度要求的疫苗,疾控和接种单位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其中,第一类疫苗上报至省级疾控,第二类疫苗上报至县级疾控。     

对于需要报废的疫苗,接种单位应当统一回收至县级疾控统一销毁;疾控和接种单位都应当如实记录销毁、回收情况,记录保存5年以上。

4、新增对温度异常的处理规定 
 

《规范》还增加了疫苗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温度异常的处理规定,强调如果发生停电、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造成温度异常的,应当填写“疫苗储存和运输温度异常情况记录表”。此外,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处理流程,并提交评估报告,经评估不合格的疫苗应当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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